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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放宽?“酒蒙子”们的春天要来?!


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意见表明: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行为,不予立案

有些车主便片面认为“醉驾放宽标准”

 甚至谣传“醉驾不再入刑”

  这可就大错特错了!!!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予立案不意味着不处理,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将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即便情节轻微,也会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醉驾应负法律责任丝毫没有改变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温馨提醒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规定处理


本次调整对之前颇有争议的短距离挪车紧急救人等醉驾情节轻微的行为“网开一面”,体现了司法标准的精准化、规范化也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










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


综上可见,只有在特定情形和条件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才可以不予立案。但是要注意,酒驾和醉驾都属于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温馨提醒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就是酒驾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是醉驾

同时《意见》也规定了诸如多次酒驾醉驾造成严重后果从事客运/校车业务等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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