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这些你得知道!
2023年,徐州职工医保新政实施
有很多大变化
✔门诊和住院支付限额做了哪些调整?
✔门诊统筹待遇的提高体现在哪些方面?
✔门诊特殊病待遇提高体现在哪些方面?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参保负担减轻体现在哪?
✔职工医保市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是多少?
......
今天为大家进行统一解答
2023年新政策对门诊和住院支付限额做了哪些调整?
答:按照国家和省待遇清单的要求,将我市门诊和住院支付限额概念的含义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同一统筹年度内,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调整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门诊统筹待遇的提高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从1500元降低为700元(退休人员350元),将一个统筹年度内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提高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7000元,并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门诊特殊病待遇提高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覆盖范围扩展至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8类20个病种。门特待遇享受扩展至A类药店购药,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40万元的限额。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负担减轻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70元,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缴纳),单位不再承担退休人员缴费义务。调整后,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每年减少66元,企业减少30元。
职工医保市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减半执行。
职工医保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什么?
答:职工医保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8%,二级医疗机构93%,三级医疗机构86%。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是什么?
答: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保障(40万元)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设置个人自付16000元的起付标准,超过16000元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80% 支付。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做了哪些调整?
答: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关于徐州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这些你应该知道
答: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全市分设市区(含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等7个参保经办地区(简称参保地)。
(1)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我市公安部门发放的《江苏省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2)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答:(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参保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1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ND
┃信息来源:徐州本地宝、“徐州医保”微信公众号
徐州市和平大道68号 联系电话:0516-85583399
医广号:苏医广(2025)第02-27-3203-1号 备案号:苏ICP备16040519号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638号 工信部网站